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即将启动 企业如何自查?

日期:2020-06-11 21:53 | 人气: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近日表示,“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要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部还将启动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围绕解决老百姓所反映的周围的、身边的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督察。各企业应及时做好污染治理设施的自查与整改,做到合规合法,避免超标排污。
 
黄润秋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部长通道”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十三五”规划实施以来,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但是,生态环境质量从量变到质变的拐点尚未到来。
 
黄润秋说,“十四五”时期,我国的污染防治仍将坚持“两手抓”,一方面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打好升级版的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实施蓝天、碧水、净土、生态保护、美丽海湾等重大工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大力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型取得更大突破。
 
谈到中央的生态环保督察,黄润秋表示,这是我国所实施的一项生态文明领域的重大改革措施。2015年开始试点,到2018年,已经实现了31个省市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例行督察全覆盖。从去年开始,这项工作进入第二轮,对6个省市和两个央企进行了环保督察。黄润秋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还要坚定不移地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推动下去。今年,还会启动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主要是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些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围绕解决老百姓所反映的周围的、身边的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面对环保督察,企业如何自查?


一、环保合规性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是否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
环保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
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是否齐全;
企业现场情况是否与环评文件内容保持一致:重点核对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
环评批复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二、环保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含施工期临时设施),则不需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的验收报告中予以相应的说明即可。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废水处理设施
 
1、污水设施检查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
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停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2、污水排放口检查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总排污口是否设置环保标志牌。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水质检查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4、实行雨污分流


按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
有废水产生的车间分别建立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泵通过密闭管道送入相关废水处理设施;
冷却水通过密闭管道循环使用;
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有防渗或防腐措施。


5、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
 
废水自行处理、排放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废水接管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到接管标准;
废水委托处置的企业,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审批、转移手续齐全,并建立委托处置台帐。
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生活污水必须接管进污水厂处理

6、排放口设置
 
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
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
符合《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的监控中心联网。
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
 
四、固废、危废管理
 
1、具备危险废物处置合规四要素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企业依据生产计划和产废特征,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指导全年危险废物管理并向当地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根据当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根据要求规范填写联单相关信息。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根据法规和当地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的全过程信息。 
 
2、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遵守申报登记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组织专门培训。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3、严格遵守收集、贮存要求
 
应具备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容器。企业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施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3修订)的规定。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之外,企业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符合标准的容器。
收集、贮存的方式和时间应符合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也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也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容器、包装物和贮存场所均需按相关国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包括粘贴标签或设置警示标志等。贮存危险废物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需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4、严格遵守运输要求
 
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和专业人员企业需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需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需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采取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企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禁止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规定的标志。车辆车厢、底板等硬件设施应具有密封性同时又便于清洗;车辆应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和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5、严格遵守转移要求
 
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企业在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之前,须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联单保存期限通常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或根据环保行政执管部门的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未经核准不得跨省转移贮存、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6、合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
 
自行利用、处置时,应依法进行环评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企业自行利用、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应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并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噁英排放情况,企业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处置还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3修订)、《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委托第三方处置时,应核查第三方资质。企业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企业需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以及许可证所记载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年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处置资质和能力。
 
五、厂区、车间环境管理
 
厂区必须全面实施“两化”,即道路场地硬化、其他区域绿化。根据实际情况,生产车间地面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车间实施干湿分离,车间内地面无油污干净整洁,安装防漏层或硬化(地面硬化一般为水泥地面并上防渗漏涂料,有条件的在水泥地面下添加防漏层)。


厂区内路面硬化,厂区内视线范围地面和墙面内无油污无杂物,尤其是废油桶必须进入危废暂存间暂存。
 
旧设备、包装箱、废品等杂物不允许零散存放,需要归并一起存放(干净整洁)。
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罐区和一般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
厂区各类管线设置清晰,管道布置应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架空敷设。
车间内生产区、安装区、半成品区及成品区要划分明确。
 
六、环保检查现场注意要点
 
1、企业不能阻挠环境监察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电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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